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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
法人代表:于春辉
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经营劣兽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11月27日,铁岭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在对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营业室柜台中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劣兽药在销售。经筛查发现有以下劣兽药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0盒,规格10毫升/支;麻古石甘口服液4盒,规格20毫升/支;甘草颗粒10袋,规格100克/袋;四黄止痢颗粒10袋,规格250克/袋;维生素C可溶性粉3袋,规格500克/袋,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交代了今年以来所经营销售劣兽药产品种类和销售金额劣兽药产品金额人民币为191元,经营者对执法人员检查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限期的”为劣兽药。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法人于春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
4、《现场检查笔录》1份;
5、于春辉《询问笔录》1份;
6、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照片1张。
7、麻古石甘口服液照片1张
8、甘草颗粒照片1张
9、四黄止痢颗粒照片1张
10、维生素C可溶性粉照片1张
1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1份
1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1份
2023年12月5日,铁岭县农业农村局对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铁县农(兽药)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
铁岭县财源兽药饲料商店经营劣兽药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参照《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规定,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且经营假兽药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按照自由裁量权一般情节规定,给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处罚。
本机关认为:铁岭县财源兽药商店经营劣兽药一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一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兽药复合维生素B注射液10盒,规格10毫升/支;麻古石甘口服液4盒,规格20毫升/支;甘草颗粒10袋,规格100克/袋;四黄止痢颗粒10袋,规格250克/袋;维生素C可溶性粉3袋,规格500克/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壹元(191元)。
三、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126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缴款方式:持“辽宁省非税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或扫描“辽宁省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铁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铁岭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11日